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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法规全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法规背景:清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打破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

法规要点:

1.提出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将清理结果在2015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4.(非税)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

详细解读:

1.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并提出三个"严禁":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通知》对财政支出管理也作了规范,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2.严禁以优惠价格出让土地

对于如何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通知提出要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要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禁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严禁利用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手段此外,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4.清理情况明年3月底前上报通知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浏览量:187 发布: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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