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政策 -> 最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浏览量:1375 发布:gonganhua 时间:[2012年5月31日]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14、15楼  
电话:所长室 0539-8127111 业务一部:0539-8128525 业务二部:0539-8325500 业务三部:0539-8128515 综合部:0539-8123688 
兰山办事处:0539-8070160 沂水办事处:0539-2232588 费县办事处:0539-5226633  技术支持:临沂网站建设 科海网络